上海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規范、有效地組織、管理和監督上海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下各捐贈項目的執行,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上海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金會所有限定性捐贈項目和非限定性捐贈項目,具體包括以下大類項目:
(一)學校發展項目。設立專項基金,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筑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學助學項目。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獎勵資助學生等;
(三)學科發展及科研項目。設立專項基金,資助科研團隊、引進高端人才,扶植重點實驗室、重點工程訓練中心建設等;
(四)教學發展項目。設立專項基金,資助教學研究、重點課程建設及教師進修、發表高水平論文、企業實踐等;
(五)國際辦學項目。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學生海外游學、實習及國際教育合作等;
(六)文化建設項目。設立專項基金,資助校史館建設,校友工作及校園文化活動等;
(七)其他項目。設立專項基金,用于開展社會公益、重大疾病保障以及有利于高等航運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定期向捐贈人及社會公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積極接受各方監督。
第四條 基金會秘書處是專職管理捐贈項目的部門,主要負責項目的立項登記、組織協調、檢查監督等工作,并定期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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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限定性捐贈項目的申請與批準
第五條
非限定性捐贈項目的受益對象為符合《上海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為基金會提供主要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六條 所有非限定性捐贈項目需向理事會秘書處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同意后簽訂捐贈協議(或填寫捐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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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定性捐贈項目的立項
第七條 限定性捐贈項目采取大類項目及子項目兩級管理模式,大類項目由理事會制定。
第八條
限定性捐贈項目所含大類項目下各子項目的設立,須在簽訂捐贈協議(或填寫捐贈登記表)的同時,由項目聯系人向基金會秘書處申請,制定項目實施計劃,經理事會批準同意后完成立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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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捐贈項目的實施、驗收與監督
第九條 捐贈項目受益單位須成立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的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落實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在捐贈項目實施過程中,限定性捐贈項目受益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工作。項目受益單位在使用捐贈款前,須向基金會提交用款申請。項目受益單位應按要求向基金會秘書處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捐贈項目結束后,項目受益單位須及時總結并歸檔,根據要求提交項目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受益單位因故需要變更項目實施方案時,應提前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書面報告,經協商獲準后方可按變更后的方案執行。
第十三條 資助項目須以適當形式體現捐贈人及基金會的資助。
第十四條 基金會將根據捐贈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并及時向捐贈人和社會公布有關項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項目受益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如有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采取停止支付、撤銷資助、追還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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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12年12月7日制定,經基金會理事會批準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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