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努力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國家計劃統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高水平運動員按照另行辦法實施)。對我校本科學生中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受獎勵的學生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政策,愛國愛校,守法誠信,品行端正。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處罰,或者受到黨紀、團紀、學校行政處分的,不得參加當年度任何獎學金的評定。
第三條? 學校對各項獎學金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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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獎學金評審機構
第四條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獎學金的終審工作;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的復審工作,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院獎學金的評選、推薦工作;學生處、團委具體負責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頒獎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核匯總、向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及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匯報等工作;財務處負責獎學金的統一發放。
(一)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學生處、教務處、監察處、人事處、團委、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校領導擔任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二)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生處處長、學生處分管資助的副處長、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等組成,學生處處長擔任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的組長。
(三)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領導、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輔導員等組成,組長由院領導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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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獎學金種類
第五條 ?學校面向本科學生設立以下五類獎學金:
(一)新生獎學金;
(二)校長獎學金;
(三)學年獎學金;
(四)單項獎學金;
(五)社會獎學金。
第四章獎學金申報條件、評獎比例和獎勵金額
第六條新生獎學金
為了鼓勵更多高中學習階段品學兼優和在全國主要學科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的考生報考我校,結合我校實際,設立新生獎學金。
(一)申請對象
第一志愿或A志愿填報我校,并被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優秀新生,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新生獎學金。
1.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績名列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前300名、理工類前500名的入學新生。
2.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干部”以上稱號獲得者。
(二)獎勵等級、金額及評獎條件
1.特等獎30000元。凡獲得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等五大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等獎,或高考成績列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前100名、理工類前150名的申請者,授予特等獎。
2.一等獎20000元。凡獲得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等五大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二等獎,或高考成績列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101-200名、理工類151-300名的申請者,授予一等獎。
3.二等獎10000元。凡獲得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等五大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三等獎,或高考成績列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201-300名、理工類301-500名的申請者,授予二等獎。
4.三等獎5000元。其他具備新生獎學金申請資格的申請者,授予三等獎。
(三)評獎辦法
1.新生入學后一個月內,由本人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獎學金申請表》并附上有關證書(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經所在學院核實后統一報學生處招生辦公室審核。
2.學生處、監察處負責綜合評審,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及獲獎等級,予以公布。
(四)發放辦法
1.新生獎學金分4學年平均發放。
2.第一學年獎學金在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后發放;第一學年結束后,學校對獲獎學生的綜合素質情況進行考核,第二學年及以后各學年獎學金的發放與考核結果掛鉤。
3.學生在一學年課程考核成績平均績點達2.3以上(含2.3),且無不及格成績,次學年可獲得全額獎學金;課程考核成績平均績點2.3以下(不包含2.3),或考核成績時累計不及格課程不超過兩門課,次學年只可獲得應發獎學金額度的二分之一;一年中累計不及格課程超過三門(包含三門),次學年取消發放全部額度。
4.凡學生中途轉、退學的,取消轉、退學以后各學年獎學金。
5.凡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學校將取消學生獲獎學金資格,并追回已發獎學金。
第七條 校長獎學金
(一)獎勵名額及等級
校長獎學金每年評選10人,每人每學年10000元。
(二)評選對象
本科學生中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有特殊貢獻者。
(三)評選條件
參評者必須要獲得學年特等獎學金資格,入選校長獎學金后同時榮獲兩項榮譽,只獲得校長獎學金獎金。
(四)評選辦法
1.符合條件的同學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2.學院根據學校分配的名額進行選拔推薦。
3.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差額評選,評選結果上報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4.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公布最終入選名單。
第八條 ?學年獎學金
學年獎學金是在大一到大三本科生中設立的獎學金,設有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
學年獎學金在本專業同年級范圍內評定,依據比例要求,結合該獎學金評獎條件,按學年綜合測評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評選。
(一)評獎比例和獎金額度
特等獎:50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2%
一等獎:25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3%
二等獎:15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6%
三等獎:8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15%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該獎學金的評定
(1)學年中考試或考查成績有課程不合格者;
(2)非航海類專業宿舍衛生考核一學期內2次低于16分者;
(3)航海類專業綜合測評基本素質與行為規范項考核低于80分者;
(4)其他明顯不符合評獎條件者。
第九條 ?單項獎學金
為獎勵我校優秀的班集體、獎勵我校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科技、學術、文藝、體育等各類比賽和競賽活動,特設單項獎。單項獎學金分為優秀班級榮譽獎、社會工作優秀獎、文藝單項獎和體育運動單項獎、航海類專業基礎獎學金。
(一)優秀班級榮譽獎
1.獎勵名額及等級
一等獎:每個班級2000元;
二等獎:每個班級1000元。
(2) 評選條件
一等獎:獲得上海市優秀集體稱號的班級。
二等獎:獲得校級優秀集體稱號的班級。
(二)社會工作優秀獎
1.獎勵名額及等級
社會工作優秀獎按在校學生人數的5‰評定,分三個等級,其中:
一等獎:學生人數的1‰,每人每學年500元;
二等獎:學生人數的1.5‰,每人每學年300元;
三等獎:學生人數的2.5‰,每人每學年150元。
2.評選對象
一等獎:校學生會副主席以上;校社團聯合會副主席以上;團委職能部門部長以上;青年志愿者管理中心副主任以上,學院學生會主席以上。
二等獎:校學生會副部長以上;校社團聯合會副部長以上;團委職能部門副部長以上;青年志愿者管理中心副部長以上;學院學生會部長以上成員;學生優秀社團負責人。
三等獎:校學生會成員,校社團聯成員、團委職能部門成員、青年志愿者管理中心成員;學院學生會成員;校學生自律委員會成員、校成長互助會成員。
3.評選條件
工作責任心強,對工作認真負責;
關心他人,能踏實地為同學服務;
團結協作,能較好地與他人共事;
原則性強,有一定的領導組織才能和工作能力;
學年學習成績績點分為2.3分以上,且無不及格者;
嚴以律己,學習努力,學風嚴謹,學習成績良好,無違紀行為。
(三)文藝單項獎
1.獎勵名額及等級
文藝單項獎按在校人數的3‰評定,每人每學年300元。
2.評選對象及條件
(1)在校級以上文藝比賽中獲前三名(校級為前兩名)的個人。其中包括:音樂、舞蹈、戲劇、小品、美術、業余文化創作、演講等;
(2)學年學習成績績點分為2.3分以上,且無不及格者;
(3)在校文藝社團或院文藝活動中起骨干作用。
(四)體育運動獎
1.獎勵名額及等級
一等獎:按校級運動隊總人數10%評定,每人每學年500元;
二等獎:按校級運動隊總人數15%評定,每人每學年300元。
2.評選對象
凡校級運動隊正式隊員均可參加評選。
3.評獎條件
(1)一等獎:全國大學生及以上級別比賽前六名;市大學生比賽前三名者。
(2)二等獎:有資格參加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及以上級別比賽的隊員;市大學生比賽前六名者。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選:
a.學年中考試成績有不及格者;
b.訓練出勤未達標準者;訓練中不完成訓練任務者;
c.違反體育代表隊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
d.其他明顯不符合評獎條件者。
(五)航海類專業基礎獎學金
1.凡取得我校學籍的航海類專業學生即可享受專業基礎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學年195元,每學年九月份評選結束后統一發放。
2.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停發該獎學金:
(1)學生被留級,停發一年;
(2)其他明顯不符合評獎條件者。
(六)優秀論文獎
非航海類畢業班學生大四學年進行優秀論文的評選,負責評選部門為教務處,其評選規則依據上海海事大學本科生優秀畢業設計(論文)獎評獎辦法執行。
第十條 ?社會獎學金
社會獎學金是由社會捐資設立的獎學金: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設立的獎學金。社會獎學金以政府、企業或個人的名義命名。
政府設立的獎學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見附件一至附件三。
其他社會獎學金的申報條件、評獎比例、獎金額度、評審程序以及發放辦法按照學校與社會捐資方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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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各項獎學金的一般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校發布評選通知和評選辦法,公布評獎名額;
(二)學生上交申請材料;
(三)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材料審核,進行初評;
(四)學院公示初評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五)學院上報初評結果;
(六)學生處匯總、復核,報校助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七)校助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復審通過,并進行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上報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終審;
(八)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公布最終結果;
(九)學校組織召開表彰會,完成獎學金發放工作;
(十)每學年開學初進行獎學金評定。社會獎學金按照設獎方具體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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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學校對獎學金獲得者頒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社會獎學金一學年內只能獲得一項,不得重復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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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 學生個人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公示期內向學院提出復核。如仍存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處提出核查要求。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海事大學學生處負責解釋;本辦法未及事宜或有特殊情況,遞交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或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級本科學生開始施行。其他本科學生評定辦法仍然依據《上海海事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滬海大學字【2010】28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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